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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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均減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刑。
二、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三、四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後,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意旨認應此部分應諭知易科罰金等語,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搶奪│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拾月│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9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93年9月2日起│93年11月4日│93年10月18日│94年9月27日││(民國)│至93年9月29││││││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速偵字第│││15629號│19668號│19668號│136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簡字第││審││119號│第2463號│第2463號│4917號││├──┼──────┼──────┼──────┼──────┤││判決│94年3月4日│94年9月20日│94年9月20日│94年11月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台上字│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簡字第││││119號│第1121號│第2463號│4917號││├──┼──────┼──────┼──────┼──────┤││確定│94年4月4日│95年3月2日│94年9月20日│94年11月28日│││日期│││││├─┴──┼──────┼──────┼──────┼──────┤│減刑後宣│依法不予減刑│依法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貳月││告刑│││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