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371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債務人 林美珍 住○○市○○區○○○路○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