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3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372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債務人 黃金月 住○○市○○區○○路00號4樓(戶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保單)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南山人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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