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60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孫復華
孫興華
孫建華
孫維良
孫維鴻
孫麗覲
孫毓霞
孫星白
孫婉齡
謝聖文
謝姈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孫洪秋花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33,0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江靜玲編號期間各期租金(新台幣)應繳逾期違約金1107.01-107.068256元8256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2107.07-107.128256元8256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3108.01-108.068256元8256元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4108.07-108.128256元8256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