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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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致理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致理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致理技術學院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15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98年7月6日第15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之新舊條文對照表、98年7月16日台技㈡字第0980120473號教育部函文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