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小 調字第218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10日上午10時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場以現金給付聲請人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