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65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原名: 何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原名: 何志強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係依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