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陳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許成子 被告 洪夢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