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黃欽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欽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欽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5,785元,應繳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