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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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27號

原告 蔡志勇

被告 吳沛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9日10時37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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