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中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熊榮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