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3781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