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告冠能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冠能 人
陳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欄「向原告申請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向原告申請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4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