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錦裕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賴英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就本案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是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適用之爭點,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