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貳拾玖元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