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奇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6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一)於107年6月間,透過友人 吳品毅 介紹,結識未滿14歲即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94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在卷,下稱A女)後,復以暱稱「 黃逸華 」、「 王志嘉 」等帳號登入,Facebook(臉書),並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暱稱ALAN)與A女交談,乙○○因得知A女曾自傳裸照予吳品毅,又明知A女為未滿14歲之少女,竟基於恐嚇、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及錄製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之犯意,於107年8月1日,向A女恫嚇稱:手中握有A女裸照,如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要將A女裸照散布出去等語,致使A女心生畏懼,於翌(2)日下午1至2時許,屈從前往臺北市○○區○○街00號「峨嵋停車場」某樓層男廁內,乙○○違反A女之意願,以其男性生殖器官插入A女之口腔及陰道,性行為過程中,未得A女同意,擅自以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拍攝與A女口交之過程,及A女之胸部裸體隱私部位;(二)乙○○得逞後,食髓知味,又於107年8月間起,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透過Messenger以暱稱「黃逸華」等方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A女恫嚇稱:手中握有A女之裸照及第1次與A女性行為之影片,如果不聽伊的話,要將這些照片、影片放到網路上去;不然就是妳回去妳爸那裡時我也正好在那罷了...不行也得行,不然等等我用一下讓鼓眾看到妳那些東西,這樣還不知為什麼?..明天10點見面就這樣,自己去想怎麼出來,不然現在就先來個鼓眾放送,明天沒見到再家庭訪問...不然我先去準備PO文了;所以我現在就可以把那些照片發佈出去的意思對吧等文句,以將準備告知A女之家人發生性行為之事,及欲將A女之裸照及第1次性行為之影片散布在「鼓魂不滅-太鼓之達人交流團」遊戲社團中之事,通知A女,致使A女因此心生畏懼。嗣A女父母親發現A女行為有異,經詢問A女友人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之父母親(代號0000-000000A、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在卷)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害人A女、A女之父母即代號0000-000000A、0000-000000B之姓名、年籍資料等事項,均僅記載代號,不予揭露,合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乙○○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如後列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既無顯不可信之狀況,且與相關書證互核相符,自得為證據。
四、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所明定。故關於後述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訊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A女、0000-000000A、0000-000000B及證人吳品毅、A女前男友、A女朋友、 徐培原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107年12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年度警聲調字第426號公開卷第27至28頁)、A女和被告性交影片(置於不公開資料袋內)、0000000000、A女手機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08年度偵字第3161號公開卷二第113至182頁)、A女與「黃逸華」、「王志嘉」、「 李仁德 」、FB社團「鼓魂」管理員、吳品毅、陌生人私訊之FB照片、對話擷圖(108年度偵字第3161號公開卷二第35至93頁、第101頁、第105至10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6日桃檢俊檔字第10920012740號函暨該署108年度檔偵字第11971號案卷宗之節錄影本(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公開卷一第225至28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查隊偵辦乙○○涉嫌妨害性自主一案偵查報告書(107年度警聲調字第426號公開卷第7至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08年度偵字第3161號公開卷一第5至7頁)、107年12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公開卷一第37至3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108年1月3日查訪表(同公開卷一第43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161號不起訴處分書(同公開卷一第115至117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08年度偵字第3161號公開卷二第21至22頁)、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同公開卷二第23至24頁)、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調查表(同公開卷二第25至33頁)、臺北市性侵害案件減少重複陳述作業甲○員訊前訪視紀錄表(同公開卷二第107至11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公開卷一第85至8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9年9月18日勘驗筆錄(同公開卷一第125至126頁)、109年10月7日開庭傳真提示被告乙○○之相關對話紀錄整理(同公開卷一第167至177頁)、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被告乙○○妨害性自主案時間表(同公開卷一第345至35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不起訴處分書(同公開卷一第371至37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驗傷診斷書及所拍傷勢照片(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公開卷三第3至21頁)、A女和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108年度偵續字第530號公開卷二第17至19頁)、被告臉書貼文擷圖(同公開卷二第21頁)、「靠北音game
1.0」臉書社團貼文擷圖(同公開卷二第25至27頁)、A女與 何文周哲宇陸彥廷徐培元 對話紀錄擷圖(同公開卷二第29至37頁)在卷可稽,互核相脗,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上開事實一㈠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與被告所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規定間,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其一加重強制性交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及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為一行為觸犯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斷。被告上開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此與上述罪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顯係另行起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亦為其所是認,考量其之前亦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罪刑,於107年6月17日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殊大、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應依同條第4項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5條、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起訴,經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令冠法官李英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表:乙○○以臉書暱稱「黃逸華」、「王志嘉」與A女之對話編號時間對話內容來源1107年8月18日黃逸華:不是為了我倆的不正經事情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36頁反面第4張手機翻拍畫面2107年8月19日黃逸華:要這樣那我看到妳封我就去發佈跟找你們...A女:你一打我就封、就這樣黃逸華:妳一封我就上傳A女:平常不會封黃逸華:跟去你家、再說啊、妳一封我就是這樣做、除非妳能做到我找你妳就已讀、跟回復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37頁反面第1、2、3張手機翻拍畫面3107年8月21、22日A女:國中黃逸華:國中?A女:國中的事情就對了黃逸華:暑輔?A女:新生訓練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39頁反面第2張、第40頁反面第3張手機翻拍畫面4107年8月24、25日黃逸華:不然就是妳回去妳爸那裡時我也正好在那罷了A女:我不想黃逸華:不想是妳的事,現在是妳必須出來A女:為什麼黃逸華:不然等等我用一下讓鼓眾看到你那些東西...;再多說要我每天要你出來?A女:就算你這麼說、我也不能出來黃逸華:明天10點,見面,就這樣,自己去想怎麼出來,不然現在就先來個鼓眾放送,明天沒見到再家庭訪問A女:喔黃逸華:我只要答案,不是聽妳靠要出來的難度的,只有一次機會,出來,還是不要,不要我馬上上鼓眾了A女:我就是不能要黃逸華:用硬闖也給我出來、不然我就先準備去PO文了...;那我以後開學每天早上找啊...;說好的見面呢,現在是真的要我趕過去就是了?A女:我沒辦法黃逸華:沒辦法?那我現在可以直接去找妳爸媽吧、我也沒辦法啊、要不要A女:不要黃逸華:呵那自己想想怎麼辦啊、還是去上開學輔導前找我,或者上完找也可以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42頁第2、3、4張、第42頁反面第1張、第43頁第4張手機翻拍畫面5107年8月26日黃逸華:確定可以來吧A女:不行黃逸華:那就自己想辦法老話一句、硬是衝出來也要A女:嗯黃逸華:還是妳不打算衝?A女:嗯黃逸華:所以我現在就可以把那些照片發佈出去的意思對吧A女:沒有黃逸華:我才不管妳不衝我就馬上發佈...;無視,那我直接發好了,反正妳故意不理;還是現在我就發照;總之,明明早上6點偷偷出門;做不到或不衝我就馬上發照片A女:我就是不能黃逸華:那我直接發照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44頁第1至4張、第44頁反面第1張手機翻拍畫面6107年8月27日A女:我現在就是不打算跟你,因為我有原因黃逸華:那好啊,我也能讓你跟我,我也有原因A女:我找男朋友,是要會保護我回關心我、而你、藉著男朋友的名義、玩我的身體、然後還拿照片說要發社團黃逸華:妳要跟著我好好談,還是直接撕破臉讓我所有動作都推出去、一直以來我用條件壓妳,有80%以上都是因為妳沒有回應我A女:因為我不會愛你、你這樣、不叫做男朋友、拿著我的話、裸照、然後、說要傳到社團、如果妳真的把我當女朋友、你會讓我的身體被看到嗎、失望、我覺得、你明明就只是把我當肉便器、我們之間結束了黃逸華:那我還是直接去你家吧、照片也發吧A女:你就只是在利用我的身體黃逸華:我的問題比較優先吧,況且我手上握著的妳也知道、妳一直無視我的情況、讓我只能不斷拿這些來壓妳逼妳回應A女:藉著男朋友的名義,現我的身體;然後照片說要發社團;我對你完全沒興趣、是要怎麼交往黃逸華:那是咱們要思考的,現在我提的這些,妳要接受,談跟行動還是要不談A女:我不會再讓自己受傷了黃逸華:所以你就是要我去你家、讓你爸媽都知道,失去網路,手機,以及其他一堆其實更讓自己受傷的事情是嗎A女:讓爸媽知道也是應該的黃逸華:然後那些東西上傳跟爆紅也是應該的?所以了妳希望我壓制妳的手段消失的意思?A女:這本來就不應該出現、為什麼一個國中生要面對這種壓力黃逸華:但事實就是妳需要面對、妳如果真的要我不用條件壓制妳,甚至是給你壓制妳的東西,是可以,但一直以來我們的相處造成不能說到這份上、我握有條件妳想保底線、那最基本也就是契約化白紙黑字明訂化、所以現在就很簡單了提出各自的條件、當然我的條件會是你跟我,跟他分,然後要常理我,這些跟以前的變化不大,有變化的大概是那些事的部分,既然了解到妳是這樣看待後,我認為把這部分決定權給妳才是正確的、所以不壓制妳,但就是要妳能做到這些A女:我放棄黃逸華:當初說明也有放棄是我提的、現存關係就是持續著、不得放棄、我也知道妳對我這期間的表現感到失望而我也確實過頭、妳或許認為我的說詞只是嘴巴上的道歉,跟以前一樣沒誠意、所以我這次才會提出這些讓你握有決定權的事情,雖然不能彌補之前造成的創傷,但至少能展現我的誠意,歉意跟也不願讓妳有那想法的感情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45頁第1、2、4張、第45頁反面第1至4張、第46頁第1至4張、第46頁反面第2至4張、第47頁第1張手機翻拍畫面7107年8月29日、30日A女:我就是不知道、我就是不相信你、因為跟你出去就只會幹來幹去、我不要黃逸華:妳相信我就不壓妳黃逸華:下課了要說吶;補習完了?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49頁第2、3張、第50頁第1、2張手機翻拍畫面8107年9月15、16日黃逸華:刪除好友阿,那我直接發好了,也不用等了對吧?黃逸華:真開心不少人點讚了,妳就繼續不理阿黃逸華:○○○妳最好是好好處理這波,不然我絕對玩死妳(○○○為A女之帳號)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50頁反面第2、4張、第51頁第2張手機翻拍畫面9107年9月13、14日王志嘉:接受你自己給的機會,妳到現在所做的全部都像是要反悔自己之前給的機會似的作為A女:我到底憑什麼一直要跟你交往、我們差了幾歲王志嘉:妳繼續吧,反正我這有餘容,妳越鬧我就越想看時候的狀況、妳越反抗不接受就越是被這綁得更緊罷了、只要妳心裡不接受,就會一直反抗,最痛苦的也就會是妳、妳要繼續跟之前一樣不斷反抗不甘心的被壓著嗎A女:這不是我的選擇王志嘉:妳要繼續這樣反抗然後被高壓搞得更煩躁的壓力升高嗎A女:所以我只能勉強的接受了王志嘉:要是妳能信守妳承諾的我也不會這樣壓制、勉強?不是自願?A女:我無法自願王志嘉:那就是一樣是反抗,只要妳不是真心自願的接受再愛一次,那壓制的事件就只會是再次發生、既然妳累了就睡吧,自己好好想想,明天告訴我妳要不要真心放棄自己的反抗思想、真的好好給我機會,像妳說的愛一回,或談一場戀愛、不然我這就不可能自願的放下壓制手段,一切都取擇於妳要不要真心的接受自己的選擇;好好睡吧,明天我想知道答案,如果妳願意且真的做到不是為了拖延時間跟敷衍,我也當然沒理由繼續高壓;好吧,那昨天說的妳想得如何A女:只能答應王志嘉:那麼勉強的答應我是不會接受的,因為這樣只是變跟以前一樣、妳要就是自己心甘情願,這樣才沒問題A女:可是我真的答應不了啊、感情是不能勉強的王志嘉:那就是不同意是嗎、妳還是在逃避不接受自己的選擇,我說過妳自己要接受,繼續這樣找理由,現狀是不會有改變的、妳就是自己心甘情願接受我才不會動作,不然就一樣2點吧、我說過我已經看膩妳為了拖延各種找理由講道理、說服自己,心甘情願的交往,除此之外妳沒有選擇是可以讓我放下壓制方法的,就像妳昨天說的我這是在幫你想、今天2點前,我不管妳什麼又來或者其他抱怨道理的廢話、2點前,心甘情願的接受自己的選擇,認真跟我交往108偵3161〈不公開卷〉第52頁第1至4張、反面第1至4張手機翻拍畫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