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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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住臺北市○○區○○○路○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因102年度國字第10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3,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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