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34號聲請人 王永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江金榮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100年7月30日│6,930元│ED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