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束玉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束玉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束玉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五○一一三○七七○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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