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恩綺 即 楊蕙如 即 羅珮瑜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蕙珠 即羅珮瑜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豑締 即羅珮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