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7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0五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三七一九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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