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呂炎灶」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炎灶」。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