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上訴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輔佐人 徐金澤 被上訴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張斐雯 律師被上訴人長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維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上訴人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 律師
孫德沛 律師 李佳樺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