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信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信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