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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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耀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俊廷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三紙本票之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