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達存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務人合勝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化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陳炘欣 」及「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善化」及「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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