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靳靜慧 住○○市○○區○○○街00號7樓被告 林俊魁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新北○○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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