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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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3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2日本院簡易庭所為97年度票字第2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表明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書,表明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曹宗鼎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