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葉庭緁葉明德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李雅惠 人被告 葉庭豪 即葉明德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李雅惠人被告李雅惠即葉明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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