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黃文章 被告 李寬樂
李宏祐 李宏昌 李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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