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83號上訴人 穆秀蓉 被上訴人 林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