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8日│97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第5460號│字第5460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841│97年度易字第84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7年4月22日│97年4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97年度上易字第13││判決││43號│43號││├────┼────────┼────────┤││判決│97年6月12日│97年6月1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項第3款│├────────┼────────┴────────┤│備註│①附表編號1至編號3等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4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上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②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3166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三│四│├────────┼────────┼────────┤│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月10日│97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毒│││字第5460號│偵字第1667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841│97年度訴字第162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7年4月22日│97年5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97年度訴字第1625││判決││43號│號││├────┼────────┼────────┤││判決│97年6月12日│97年7月3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備註│同上開編號1、2│板橋地檢97年度執│││等罪備註欄所示。│緝字第3115號;接││││續板橋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3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