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 黃松裕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建安 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33.7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等,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依通行範圍土地公告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計算,核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21,250元(33.7*12,500=421,250)。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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