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6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