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42號原0告立德冠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萍 被告 張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2頁)及被告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0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