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536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債務人悉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悉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