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林漢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萬元,約定自94年1月26日起至98年1月2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累計217,265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28,584元為本金;80,686元為利息;7,9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8,584元│100年11月6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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