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 謝祝安 被告被上訴人即泰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3/4,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8,901,260元【(384.52×3/4×49,000)+(129.8×3/4×49,000)=18,901,260】。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901,26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7,61
2元,上訴人僅繳納156,732元,尚不足裁判費1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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