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36號

原告 陳映華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

被告A01(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告A02(A01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告A03(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告A04(A03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A01、A02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03、A04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01、A03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三項所命之給付,若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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