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陳志鴻 債務人有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睿宸 債務人 詹靖霈 債務人 謝承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億零捌佰柒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