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韻豪 即 林明正 五金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債權金額新台幣705,949元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發票、支票、結算明細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因聲請人110年12月7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四項載「每月結算明細後以次月開立支票方式支付購買價金」,惟未附狀,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如前揭釋明文件為支票,亦請提出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