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93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105年度緩字第2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TETRACAINE西藥成分之久戰男用濕巾貳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306號被告李啟成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有TETRACAINE西藥成分之久戰男用濕巾2盒(每盒內裝12片,共計24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而扣案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