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16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71,8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39,30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