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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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長天
陳月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長天於民國88年12月08日偕 李陳月沼 為附卡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等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70,025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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