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 廖淑齡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102年6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目前已肺腺癌第四期,經本院於103年4月7日在本院會議室一召開之債權人會議,出席債權人全體同意表決通過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列入清算財團,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解約。是本件債務人已無任何財產可供變價,故債務人財產有不敷費用之虞。綜上所述,足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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