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查少玲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何哲旭
蔡玫眞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慈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訴訟代理人前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問:如果
依照原來圖說,可否取得使用執照?)答:可能可以送內政部有不同結果,需要再嗣後確認。」(見本院卷二第98頁)請說明上開確認結果。
㈡如被告願意將RC牆變更為三合一通風採光門(加裝防火門)
,則原告是否同意配合辦理上開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瑜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