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4號債權人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海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向債務人購買貨品及求償費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具狀陳明係向債務人請求如聲請狀附求償費用明細統整表
所示各項費用之理由即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