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861號債權人 葉信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龍 、承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承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
散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債務人承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債
務人李文龍業於民國109年7月19日死亡,並確認對其請求之部分是否撤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