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7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734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三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