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楨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楨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楨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一份在卷可按(見102年度執聲字第23號卷第2~4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三、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所宣告之主刑即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分,因僅有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有信受刑人林楨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7.20│100.07.21│100.07.21│├────────┼───────────┼───────────┼───────────┤│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0年度│花蓮地檢100年度│花蓮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479號│偵字第3479號│偵字第347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49號│100年度易字第349號│100年度易字第349號││事├──────┼───────────┼───────────┼───────────┤│實│判決日期│101.07.27│101.07.27│101.07.27││審│││││├─┼──────┼───────────┼───────────┼───────────┤││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10│101.09.10│101.06.10│├─┴──────┼───────────┼───────────┼───────────┤│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26號│1726號│1726號│└────────┴───────────┴───────────┴───────────┘受刑人林楨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3年12月底某日至│││││101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5號│││├─┬──────┼───────────┼───────────┼───────────┤││法院│花蓮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1.04│││├─┼──────┼───────────┼───────────┼───────────┤││法院│花蓮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1.25│││├─┴──────┼───────────┼───────────┼───────────┤│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5號│││└────────┴───────────┴───────────┴───────────┘